舟山市河(湖)长巡查制度
消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2-24 15:24 浏览量: 字号:[ ]

为有效推进水环境治理保护,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河(湖)长(简称“河长”,下同)履职科学管理,提升河长履职自觉性、积极性,实现河长履职从“有名”到“有实”、“有效”,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根据《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及省河湖长制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本巡查制度。

一、县级河长巡查制度

县级河长的巡查以问题为导向,对责任水域内问题易发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通过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明确责任,督办整改,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机制。

1.巡查工作流程

(1)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核实问题情况;

(2)通知下级河长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限期反馈;

(3)超出本级河长职责范围的,报告市级河长或市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提请协调解决。

2、工作机制主要内容

(1)定期召开县级河长工作会议,听取乡级河长工作汇报,检查“一河一策推进完成情况,审议河湖治理重大措施,协调解决跨部门、跨乡镇的重要问题;

(2)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重点检查责任水域治理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现场巡查内容可参考乡、村级河长巡查内容和要求;

(3)对发生在责任水域的突发性问题及时掌握、研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对执行不力的下级河长、责任部门或单位,可约谈(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确保整改工作及时、有效。

二、乡、村级河长巡河制度

乡级河长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要求每旬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村级河长每半月的巡查轨迹应覆盖责任水域全程。

1.巡查工作流程

(1)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查找问题;

(2)发现一般问题后及时处理;

(3)及时劝阻市民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生活习惯;

(4)不在职责范围内的或劝阻无效的,做好记录并报告上级河长或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通过河长信息系统提出质疑。

2.巡查检查主要内容

(1)水面及沿岸保洁是否到位,水体气味或者颜色是否异常,水体有无明显污泥淤积;

(2)是否有新增取水口、排污口;取、排水口设置是否规范;河道内是否有其他异常排放情况;

(3)是否存在乱搭乱建、倾倒废土弃渣,是否存在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侵占水域岸线的行为,是否存在河道洗涤衣物、倾倒生活垃圾、沿河群养家禽等;

(4)堤防、堰坝、闸站等设施是否整洁完好,是否存在毁损、开裂等隐患;

(5)是否存在捕(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6)河长公示牌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是否规范,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7)被督查通报、经巡查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等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长制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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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河(湖)长巡查制度

消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2-24 15:24:14

为有效推进水环境治理保护,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河(湖)长(简称“河长”,下同)履职科学管理,提升河长履职自觉性、积极性,实现河长履职从“有名”到“有实”、“有效”,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根据《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及省河湖长制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本巡查制度。

一、县级河长巡查制度

县级河长的巡查以问题为导向,对责任水域内问题易发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通过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明确责任,督办整改,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机制。

1.巡查工作流程

(1)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核实问题情况;

(2)通知下级河长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限期反馈;

(3)超出本级河长职责范围的,报告市级河长或市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提请协调解决。

2、工作机制主要内容

(1)定期召开县级河长工作会议,听取乡级河长工作汇报,检查“一河一策推进完成情况,审议河湖治理重大措施,协调解决跨部门、跨乡镇的重要问题;

(2)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重点检查责任水域治理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现场巡查内容可参考乡、村级河长巡查内容和要求;

(3)对发生在责任水域的突发性问题及时掌握、研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对执行不力的下级河长、责任部门或单位,可约谈(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确保整改工作及时、有效。

二、乡、村级河长巡河制度

乡级河长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要求每旬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村级河长每半月的巡查轨迹应覆盖责任水域全程。

1.巡查工作流程

(1)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查找问题;

(2)发现一般问题后及时处理;

(3)及时劝阻市民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生活习惯;

(4)不在职责范围内的或劝阻无效的,做好记录并报告上级河长或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通过河长信息系统提出质疑。

2.巡查检查主要内容

(1)水面及沿岸保洁是否到位,水体气味或者颜色是否异常,水体有无明显污泥淤积;

(2)是否有新增取水口、排污口;取、排水口设置是否规范;河道内是否有其他异常排放情况;

(3)是否存在乱搭乱建、倾倒废土弃渣,是否存在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侵占水域岸线的行为,是否存在河道洗涤衣物、倾倒生活垃圾、沿河群养家禽等;

(4)堤防、堰坝、闸站等设施是否整洁完好,是否存在毁损、开裂等隐患;

(5)是否存在捕(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6)河长公示牌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是否规范,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7)被督查通报、经巡查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等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长制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