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要求,我局对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2020年第3、4季度和2021年第1季度超低排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初步结果见附件。
如相关发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与我局联系。联系人:贺先生;联系电话:2263871;电子邮件:zhoushandqc@163.com
关于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情况的函(公示稿).doc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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