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办牵头拟定的《2021年度各县(区)、功能区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已经由市美丽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度各县(区)、功能区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舟山市治水治污大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2021年度各县(区)、功能区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项目 | 指标 | 考核评价内容 | 权重 | 评分细则 | 考核对象 | 指标认定部门 |
一、突出“两个重点”,布局“三个领先”(125分) | ||||||
水环境质量全面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有效改善 (125分) | 持续保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国领先、水环境质量全国领先,力争水生态修复工作全国领先 | 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 | 50 | 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国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50计分;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国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50×0.8计分。加扣分:参照2020年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设置断面提升加分项。2020年基准年水质现状好于Ⅲ类(含)的国控断面实现升类的断面个数占各国控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10分进行加分,S加=D升/D总×10;国控断面部分月份水质反弹为劣Ⅴ类的,Ⅱ类市每月扣2分。国控断面年均水质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个断面扣5分。 | 新城管 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 | 30 | 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省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30计分;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省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30×0.8计分。 扣分:省控断面部分月份水质反弹为劣Ⅴ类的,Ⅱ类市每月扣1分。 | 各县(区) | |||
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 | 10 | 按当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赋分。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得10分,但交接断面考核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分别扣0.5分、1分;交接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交接断面达标率×10×0.9计分;交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得5分。 | 岱山县 嵊泗县 新城管委会 |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5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的5分,达不到90%的不得分,90%至100%之间的得分按公式计算:得分=(达标率-90%)/10%×5。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 |||
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 | 20 | 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年度任务完成率70%以下不得分,70%以上按比例得分。 | 此项无任务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价和生态修复 | 10 | 按照“八大水系”生态修复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价,所涉水系分别开展水生态健康评价的,得10分;评价内容涉及水系不完整的,每少一个扣1分。 | 此项无任务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二、聚焦数字化改革,树立“四大新标”(50分) | ||||||
树立“四大新标” (50分) | “污水零 直排区” 建设新标杆 |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样板完成情况。“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范围。 | 2 | 1项或者1个类别未覆盖扣1分,2项或者2项以上不得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量 | 2 | 1个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元未达标优秀扣1分,2个或者2个以上不得分; | ||||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效 | 1 |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未明显变化、区域内水质无明显改善或者有V类及以下水体、黑臭水体、排水口有排水等情况的,不得分。 | ||||
建设档案管理和运行维护等长效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情况:“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档案完成情况。 | 2 | 遗漏1条,扣1分,资料不完善按遗漏处理,遗漏3条及以上不得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2 | 制定运维制度、落实运维单位、完善运维台账、体现运维效果四部分缺1个扣1分,缺少3条及以上不得分。 | ||||
“污水零直排区”数字化管理系统构建情况。县级“污水零直排区”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 2.5 | 2.5分×[完成条(个)数/县(市、区)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各县(区)、功能区 | |||
县级“污水零直排区”数字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 2.5 | 2.5分×[完成条(个)数/县(市、区)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
树立“四大新标” (50分) | “美丽河湖” 建设新标杆 | “幸福河湖试点县”建设完成情况 | 5 | 列入“幸福河湖试点县”建设并完成年度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未列入得4分。 | 此项无任务 | 市水利局 |
河(湖)长制新标杆 | 河(湖)长制做到有名有实,日常履职及河(湖)状况在线评价机制情况。市级河(湖)长日常履职与河湖状况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情况。 | 10 | 根据市级河(湖)长综合考评积分标准,按照100分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再折算成10分计入总分。依照各县级河(湖)长综合考评平均积分排名顺序酌情赋分。排名1-2名的得10分,排名3-5名的得9.5分,排名6-9名的得9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河(湖)长考评通报情况 | 2 | 市治水办(河长办)未对县级河(湖)长综合考评结果按月报市总河长的,每少一个月扣0.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扣1分。 | ||||
河(湖)健康评价开展情况 | 5 | 每完成一条市级河长责任河湖健康评估的,得1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水利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推广全社会治水护水“绿水币”制度情况,“绿水币”注册总人数。 | 2 | 视实际完成比例扣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注册“绿水币”人员活跃度 | 2 | |||||
问题发现情况三项指标 | 1 | |||||
整体智治新标杆 | 各地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统一管理、统一决策指挥治水大脑建设情况。各地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情况。 | 4 | 市所辖县(区)20%以上完成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招投标工作或已开展建设工作的得4分,20%以下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各县(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水利局 | |
“五水共智”重要场景建设情况 | 4 | 所有县(区)均完成3个重要场景信息系统建设(每个系统覆盖2个以上主要镇街、工业园区)得3分,3个以上的得4分;有一个县(区)未达到的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4分为止。 | ||||
整体智治样板建设成效 | 1 | 达到整体智治目标,平台运行正常、实现数据共享,多部门联动,效果明显,责任主体明确的加1分,未达到整体智治目标的不得分。 | ||||
三、聚力项目化推进,实施“五大巩固提升”(775分) | ||||||
(一)巩固提升水文化建设(20分) | 加强水文化 保护传承 | 推进滨水历史建筑和涉水古桥、古堰、古渡口、古闸、古堤、古河道等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与管理。 | 5 | 运河沿线的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年度评估为良好的,得5分。 | 此项无任务 |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水文化遗产调查进展情况;②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建设进展情况。 | 5 | 4分×(水文化遗产调查完成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完成2个及以上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案例得1分,完成1个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 各县(区) | 市水利局 | ||
加强水文化 全民参与 | “五水共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治水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 3 | (1)各县(区)、功能区有效组织开展以“五水共治”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要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由县(区)、功能区治水办(河长办)作为主办、承办或指导单位,县(区)、功能区治水办(河长办)专职副主任以上领导参加。市治水办(河长办)根据规模和影响力,按1.5分、1.4分、1.3分三档进行评分。要求提供现场照片、后续报道等材料;(2)各县(区)、功能区结合实际,积极生产具有特色、富有成效的“五水共治”宣传产品,根据宣传成效,按1.5分、1.4分、1.3分三档进行评分。特色宣传产品包括制作公益宣传短片,编撰“五水共治”相关书籍、画册,发布“五水共治”相关短视频、高质量文学作品与文艺节目等,根据产品质量、展现层级、宣传成效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微信报送及录用情况 | 3 | 各县(区)、功能区全年微信稿件平均录用篇数达到全市平均录用篇数的60%,得基础分1.5分,录用篇数未达标的,酌情扣分,最多扣0.3分; ②对各县(区)、功能区全年微信公众号录用数量进行排名,1-2名得1.5分,3-5名得1分,6-9名得0.5分; | ||||
简报报送及录用情况 | 4 | 各县(区)、功能区全年简报平均录用篇数达到全市平均录用篇数的60%,得基础分2分,录用篇数未达标的,酌情扣分,最多扣不超过0.5分; ②对各县(区)、功能区全年简报平均录用篇数进行排名,1-2名得2分,3-5名得1.5分,6-9名得1分。 | ||||
(420分) | 深化水环境 综合治理 | 推进小微园建设和清洁生产 | 10 | 按年度目标任务数量完成比例得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 市经信局 |
制定实施“一点一策”断面治理方案;国控断面走航分析。 | 3 | 国控断面完成走航分析并编制走航分报告得3分,有国控断面未编制走航分析报告的,每个断面扣2分,扣完为止。 | 新城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
编制“一点一策”方案并建立数据库 | 7 | 国控断面制定“一点一策”方案并建立数据库得7分,有国控断面未制定“一点一策”方案的,每个断面扣5分。 | ||||
找短板寻盲区查漏洞挖死角专项行动,构建省市县三级动态问题数据库,形成四张清单。 | 50 | 按照100分对各县(区)、功能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再折算成50分计入总分。(具体见专项行动方案评分细则)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深化“污水零 直排区”建设 | 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 25 | 按照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未完成一处的扣2分,抽查评估发现问题的,根据发现问题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
25 | 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得25分,未完成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二)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 (420分) | 深化“污水零 直排区”建设 | 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当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15 | 15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定海区 普陀区 嵊泗县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已完成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复核情况 | 10 | 发现一个问题没有整改回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整改后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发现同类问题的,扣0.5分;发现一个已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或者复核不通过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60%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情况。2021年“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4 | 4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县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岱山县 嵊泗县 | |||
已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县复核情况 | 6 | 发现一个复核不通过的县扣1分,扣完为止。 | ||||
深化污水处 理提质增效 | 25 | 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赋予25分,少完成1%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级 普陀区 岱山县 嵊泗县 新城管委会 | 市住建局 | ||
30 | 实行差别化考核,按照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赋分。 | 市级 岱山县 普朱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
20 | 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赋予20分,未完成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普陀区 岱山县 | 市住建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①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10 | 完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年度计划任务的,任务分记10分,未完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年度计划任务,每检查发现1处任务分扣1分,最高扣10分; |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②城市污水处理率 | 15 | ①②排序分值×[(实际值-最低值)÷(最高值-最低值)×0.4+0.6]+目标任务得分。此项共15分,其中排序分5分,目标任务分10分。各地污水处理总量将依据所在地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进行折算,折算后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年度计划任务,每少提高0.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10分。 | ||||
加强医疗废水治理和监督情况。完成辖区医疗机构废水处置情况调查。 | 2 | 未开展调查不得分,未完成数据统计,调查报告未撰写分别扣0.5分。 | 各县(区) | 市卫生健康委 | ||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整改提升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 | 3 | 制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整改提升计划得1分,完成年度任务得2分,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 |||
深化农业农 村污染治理 | 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两化”试点场建设情况。 | 5 | “两化”试点场建设情况指各市完成“两化”试点场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总任务量的70%。完成“两化”试点场建设任务得5分。完成率低于目标值20%以内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05分,超过20%的,减30-50%。 | 市农业农村局 | ||
推进水产养殖尾水零直排率完成情况 | 10 | 各县(区)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放的主体数达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总数80%的,得满分,未达到80%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2分; | 各县(区)、普朱管委会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情况 | 10 | 定海区完成示范县创建任务得3分,完成3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普陀区培育示范县启动工作到位得3分,完成6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岱山县培育示范县启动工作到位得3分,完成3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嵊泗县完成6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6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各县(区) | |||
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情况,“肥药两制”改革示范主体创建情况。 | 5 | 肥药实名购买活跃指数、肥药定额施用活跃指数各2.5分,活跃指数达到100%的,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市农业农村局 | ||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完成情况 | 21 | 完成取土测土任务、配方肥和按方施肥量、统防统治示范性服务组织建设及其面积任务数各得5分,完成高效植保机械推广任务数得1分; | ||||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4 | 完成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点正常运行任务和数据及时报送得3分。未完成监测点运行任务和数据报送的,按比例扣分。 完成率低于目标值10%以内的,按比例扣分;超过10%的,加倍扣分,扣完为止。 |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 70 | 未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不得分;完成任务的,按照完成数量、质量和工作成效分成三个档次实行差别化考核,综合得分按《2021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确定。 按照100分对各县(区)、功能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再折算成70分计入总分。(具体见考核评分标准) | 各县(区)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市住建局 | ||
开展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情况,新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情况。 | 4 | 完成新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任务数得4分,未完成建设任务数量的,按比例扣分。 | 普陀区 | 市农业农村局 | ||
已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运维情况 | 1 | 完成已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运维任务数得1分,未完成运维任务数量的,按比例扣分。 | ||||
深化近岸海 域污染治理 | 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氮磷控制情况。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达到《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控制目标情况。 | 3 | 按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来评分,3分。(1)每个断面总氮、总磷各计50%,即各为1分;每个断面得分为总氮和总磷二项得分之和。(2)总氮指标达到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1分;考核指标超出基准值,不得分;(3)总磷指标。低于2020年基准值和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1分;(4)每个断面的按各个断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分。加分:总氮排放浓度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要求10%以上的断面比例乘以1。得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
制定辖区内省级氮磷控制断面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市级实施计划。 | 2 | 制定辖区内县级氮磷控制断面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县级实施计划,2分。 | ||||
深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完善情况及已建成的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 4 | 推进长三角区域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宣贯实施,推进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之间有效衔接的计2分。未实施本项工作的,不得分;规范宣贯实施获省级主管部门肯定推广的,加0.5分。各地已建成的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的,计2分。省、市治水办(河长办)或省、市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一例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浙江海事局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经信局 市交通局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联合执法开展情况。 | 5 | 各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有效运行,建立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抽查机制,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和服务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整治的,计5分。未建立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抽查机制的扣1分;未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活动的扣1分;省治水办(河长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联合监管缺位的扣1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舟山海事局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局 | ||
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突出问题整治的情况。 | 5 | 各县(区)依法依规有效开展船舶与港口防污染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计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省治水办(河长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舟山海事局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各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 2 | 各县(区)编制、完善、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2分;未实施本项工作的,不得分;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以项目总投资完成比例计算,每低10%扣0.5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的,每超出20%加0.5分,最多加1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舟山海事局 | ||
(三)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 (75分) | 加强河湖生 态空间管控 | 公布重要水域名录 | 3 | 3分×(已完成数量/任务总数); | 各县(区) | 市水利局 |
组织水域保护规划及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 2 | 2分×(已完成数量/任务总数); | ||||
河湖清“四乱”问题发现率 | 5 | 5×(市县自查问题数量/部委、省级督查暗访与市县自查问题数量之和); | ||||
河湖清“四乱”问题销号率 | 5 | 5×(问题销号数量/部、省、市、县发现四乱问题数量)。 | ||||
(三)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 (75分) | 加强河湖 生态修复 和保护 | 推进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障情况。制定“十四五”期间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实施方案。 | 2 | 一是贯彻国办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制定公布“十四五”期间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作业能力建设方案,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二是《建设方案》中计划建成的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作业基地”数达到下表要求的,得1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 各县(区) | 市气象局 |
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作业能力建设 | 3 | 一是推进市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业务建设,形成作业指挥能力,得1分,未建成的不得分;推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设,年内完成对空地面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或改造至少1个,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 ||||
申报重要湿地,实施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和小微湿地治理。 | 5 | 基准分4分,新申报一处省重要湿地或新建一个省级湿地公园加0.5分,直至5分;发现破坏生物多样性事件,查处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 | 各县(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深化美丽 河湖建设 | 美丽河湖建设情况 | 25 | 25分×[美丽河湖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普陀区 普朱管委会 | 市水利局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水美乡镇建设率 | 15 | 15分×[已建成水美乡镇数量/任务总数]; | 定海区 普陀区 | |||
“农村池塘”整治情况 | 10 | 10分×(农村池塘完成个数(个)/计划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各县(区)、功能区 | |||
(四)巩固提升水安全保障 (180分) | 强化防洪 体系建设 | 50 | 50分×(年度开工建设公里数/计划公里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定海区 普陀区 | 市水利局 | |
30 | 30分×(80%×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年度实际完成投资/年度投资任务+20%×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年度前期工作完成任务/前期工作计划任务),括号内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
干堤加固完成率 | 12 | 12分×(实际完成干堤加固长度/年度计划加固长度),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各县(区)普朱管委会 |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率 | 16 | 16分×(实际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座数/年度计划加固座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
病险山塘整治完成率 | 7 | 7分×(实际完成病险山塘整治座数/年度计划整治座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
5 | 5分×[新(改)建水文测站完成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 ||||
中小河流治理情况 | 10 | 10分×(中小河流完成长度/计划任务长度),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算。 | 普陀区 | |||
强化城市 内涝治理 | 城市易涝区域改造 | 15 | 根据完成情况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1分, 每项扣完为止。 | 定海区 普陀区 |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应急抽排能力提升等两项工作任务完成率 | 5 | |||||
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雨水管网建设 | 5 | 根据完成情况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1分,每项扣完为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住建局 | ||
雨水管网提标改造 | 5 | 定海区 普陀区 嵊泗县 | ||||
雨污分流改造 | 5 | 定海区 普陀区 嵊泗县 | ||||
排水管网清淤年度目标完成率 | 5 | 各县(区) 新城管委会 | ||||
核实城市是否在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从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网站上查询并下载已经发放行政许可的项目清单,从中抽查5个项目,项目审批文号应连续(一般为地方制度文件印发后)。主要针对相关项目规划许可“一书两证”进行核实。 | 10 | 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有明确标准数值)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得6分;5个项目均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得2分; 5个项目部分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得2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
(80分) | 深化饮用水 水质保障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优化情况 | 10 |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家委员会,得2分;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千吨万人及其他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得6分;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矢量图数据库建设,得2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整改情况 | 5 | 制定了整改计划但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一个扣1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扣2分;属于2021年新发现问题的再加扣0.2分。扣分最高限为5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有机物指标分析和“一源一策”方案制定情况 | 5 | 完成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有机物指标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得2分;制定“一源一策”方案并建立数据库,得3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 |||
新建供水管网25公里 | 2.5 | 按照各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1分,每项扣完为止。 | 嵊泗县 | 市水利局 | ||
改造供水管网15公里 | 2.5 | 市水务集团 | ||||
完成5套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 | 10 | |||||
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 5 | 5分×[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乡镇数/辖区内乡镇数]。 | 各县(区) | 市卫生健康委 |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 | 15 | 各县(区)达到双控指标为满分,未达到双控要求,按差值比例赋分。 | 各县(区) | 市水利局 | ||
(五)巩固提升水资源利用 (80分) | 深化全社会 节水成效 | 完成节水标杆酒店4个、校园、小区、企业创建情况。 | 5 | 完成节水标杆创建目标为满分,未达到按比例赋分。 | 各县(区)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8 | 高于10%的,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水利局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再生水利用率 | 7 | 按照国家“水十条”、省“水十条”相关要求,完成2021年下达的再生水利用率目标任务。辖区内有缺水城市的,完成全市目标任务,得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低0.5%扣1分,扣完为止,辖区内缺水城市完成目标任务,得2分,一个城市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下辖城市无缺水城市的,完成全市目标任务,得7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低0.5%扣1分,扣完为止。 | ||||
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完成情况 | 5 | 完成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得5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不足10%按10%计算)。 | 此项无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四、强化责任落实,夯实“五项保障”(50) |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治水办机构运转情况 | 把“五水共治”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部门绩效考核②机构规范化运转情况③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 10 | 县(区)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委领导书记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五水共治”工作汇报(提供会议纪要)的,得3分,未听取的不得分;县(区)委或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总河长职责,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组织一次河长巡河活动(提供有关新闻稿等)的,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②得分:县(区)治水办(河长办)工作人员主要由市级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组成(提供有关工作人员清单)的得1分,工作正常运转、经费有保障得1分,否则不得分。 按规定参会及材料上报及时、完整等得2分,未按时参会及材料上报质量欠缺的酌情扣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二)加强制度建设 | 完善“五水共治”体制机制 | 建立健全涉水立法、标准情况②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实施情况。 | 5 | ①按照要求当年制定相关法规、标准的(提供当年度相关立项计划或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②当年对所属乡镇(街道)实施重点管理的,得2分,未实施的不得分(实施情况要求对外公开、并提供新闻媒体或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材料)。 | 各县(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水利局等 |
(三)加强资金保障 | 加大财政 支持力度 | 未完成水质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②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 5 | 已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直接得3分;未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治水相关财政支出比上年绝对增长的,得2分,相对增长(治水相关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得1分。 已建立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得1分;已按照协议拨付相应资金的,得1分。 | 各县(区) | 市财政局 |
(四)加强技术保障 | 加强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关键技术引用 |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水生态修复和保护、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 | 5 | 科技支撑体现创新性和先进性,通过竞争性立项,有项目支撑治水得5分,未体现及通过的,不得分。 | 定海区 普陀区 | 市科技局 |
(五)加强督导帮扶 | 加强治水综合督导帮扶 | 专项督导情况 | 1 | 总体执行力1分,根据各市全年在各类专项督导、督查、核查等工作的总体执行力按1分、0.9分、0.8分三档进行评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发现问题数量 | 2 | 发现问题数量2分,根据其他各类专项督导发现的问题数量按2分、1.8分、1.6分三档进行评分; | ||||
整改落实情况 | 2 | 整改落实情况2分,由省治水办(河长办)根据各地对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按2分、1.8分、1.6分三档进行评分。 | ||||
问题发现机制落实落地情况 | 12 | 总体执行力3分,根据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水问题发现机制的指导意见》总体情况,按3分、2.7分、2.4分三档进行评分(要求提供相关实施文件)。自我排查工作开展情况3分,主要依据自我排查主动发现问题数量和质量按3、2.7、2.4分三档进行评分。市级建立治水专家服务组的得1分,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帮扶和技术指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媒体公众参与情况4分,其中市级新闻媒体开展涉水问题反面典型问题曝光的得2分,市级组织拍摄涉水或生态环境警示片的得2分。 | 各县(区) | |||
公众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及受理、核查、整改情况。 | 8 | 一是将省治水办(河长办)和各县(区)、功能区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对外进行宣传的,得2分,未宣传的不得分(提供新闻媒体或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材料)。二是按照要求整改和反馈的,得4分。省治水办(河长办)将公众投诉举报情况,交办或转交相关市、县(区)进行处理,各地未按要求办结反馈结果的,每件扣0.5分;对处理结果群众反馈不满意或继续投诉举报的,每件扣0.5分;经现场核查处理不到位的,每件扣1分。按件数累计,扣完为止。三是按上述要求整改处理公众“巡河湖、找问题、赢奖励”活动中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
五、加扣分指标 | ||||||
(一)群众幸福感指数 | 省统计部门开展的群众幸福感测评情况 | 按照幸福感评价总得分排名予以加分,其中排名第一加5分,第二加4.5分,以此类推,最后一名不加分。上年全省幸福感指数平均分以下的县(区)同比提升的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 | 各县(区) | 省统计局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二)媒体报道、专报报送 | 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及曝光情况,“浙江治水好新闻”评选情况。 | 1、在《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1套《新闻联播》栏目中,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5分;2、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浙江卫视《浙江新闻联播》栏目,以及《浙江日报》头版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2分;3、《人民日报》其他版面、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专版、广告除外),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1分,设置上限0.5分;4、参照微信传播指数(WCI),对11市治水公众号社会影响力排名前三的加0.1分;5、在综合性报道中,涉及多地治水工作的,按照地方数量平摊加分值;主要是宣传其他工作的,仅仅涉及部分治水内容的不加分。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6、“浙江治水好新闻”评选:各县(区)功能区推荐作品获奖即可相应加分,一等奖一篇得0.5分、二等奖一篇得0.4分、三等奖一篇得0.3分、优秀奖一篇得0.2分,获得组织奖额外加0.5分。该项加分不超过2分。 媒体曝光扣分: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涉水问题负面曝光的,每件扣5分;被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涉水问题负面曝光的每件扣0.2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作出书面批示的加扣1分,上述曝光问题整改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的加扣0.5分,未按要求向省治水办(河长办)报送信息或反馈整改结果的每件加扣0.2分,均按件数累计。整改情况根据平时检查及年度现场考核时认定。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级有关部门 | ||
(三)特色亮点做法 | 中央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情况。 | 得到中央和国务院肯定推广的,或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需复印件或省有关部门证明),每一件加3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的,每一件加2分。上述推广是指有关经验做法且须印发相关文件,获得相关示范市、县称号等不加分。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每一件加1分;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现场会、推进会等重点任务的,每一次加0.5分。同一事件不累计加分,最高限为5分。主要是体现其他工作的,仅仅涉及部分治水内容的不加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级有关部门 | ||
(四)督办督查和警示约谈 |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水事项。 |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水事项,每一件扣1分。被省治水办(河长办)下发督办函或约谈的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有关部门 | ||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督查整改情况 | 发现问题的每一件扣1分,整改不到位的每一件加扣2分。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10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发展改革委 (长江办) 市生态环境局 | |||
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及整改情况 | 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5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加扣0.5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一个再加扣1分;警示片拍摄期间发现的其他问题每一个扣0.1分(扣分最高限为2分,《今日聚焦》曝光的不重复扣分)。按件数累计。曝光问题线索由各市主动提供的,每一个加1分,最高加3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发展改革委 (长江办) 市生态环境局 | |||
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情况 | ①扣分:现场实测每发现一处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水体的,Ⅰ类市扣1.2分、Ⅱ类市扣1分;每条水体周边存在污水直排、河面存在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的Ⅰ类市扣0.3分,Ⅱ类市扣0.2分。扣分最高限为10分。有举报未及时有效处理的,经核实,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最高限为4分。经由国家核实存在黑臭水体的,扣4分;国家发现其他问题的,按省级排查相关标准扣分; ②扣分:现场实测每发现一条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水体的,属于Ⅰ类市扣1分、Ⅱ类市扣0.8分;每条水体周边存在污水直排、河面存在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的Ⅰ类市扣0.2分,Ⅱ类市扣0.1分。扣分最高限为4分。有举报未及时有效处理的,经核实,每发现一起扣0.3分,扣分最高限为2分。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六、评优基本标准 | ||||||
基本要求 | 考核分数达到950分以上,且无重大涉水问题发生。其中重大涉水问题指: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级有关部门 | |||
中央或省委巡视、生态环境督查重大问题或列入典型案例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3个以上问题的; | ||||||
国家考核断面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 ||||||
被国家级主要媒体曝光以及对浙江省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涉水问题的; | ||||||
被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黑臭水体的; | ||||||
其他重大涉水事件。 | ||||||
七、否决指标 | ||||||
所在区域内出现年度劣Ⅴ类断面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2021年度各县(区)、功能区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适用范围为陆域水环境,考核对象为全市4个县(区)5个功能区,总分1000分。
2021年度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考核评价内容 | 权重 | 评分细则 | 考核对象 | 指标认定部门 |
一、海水环境目标管理(30分) | ||||||
1 | 海水环境质量 | 国家“水十条”海水质量考核达标情况 | 20 | 根据“环办水体函〔2016〕2376号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方案(暂行)”计分方法计算基本分,最终得分为基本分乘以1.5。舟山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基数为12.1%。 加分:2021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优于目标比例要求的,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 各县(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主要入海河流 (溪闸)氮磷控制 | 辖区内省级氮磷控制断面达到《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年度目标情况。 | 4 | 按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入海河流、入海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方案来评分。每个断面总氮、总磷各计50%,即4分;每个断面得分为总氮和总磷二项得分之和;总氮指标低于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4分;考核指标超出基准值,未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的,不得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 |
将市级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开展的考核。 | 2 | 入海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开展的考核的得2分。 | ||||
3 | 美丽海湾建设 | “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情况 | 4 | 编制完成“美丽海湾”建设方案的得2分;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陆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空间提升等任务的得2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
二、入海污染源防控整治(53分) | ||||||
4 | 入海排污口监管 | 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 | 2 | 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按比例得分,得分值=2×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传输率有效率×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率。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监督性监测达标 | 2 | 入海排污口按照监督性监测年平均达标百分比赋分,达标排污口低于90%的得零分。 | ||||
5 | 入海污染源 排口监管 | 入海污染源排口监测、溯源、整治开展情况。 | 5 | 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2分,上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进展3分。未按时上报,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未按要求实现全覆盖,存在缺漏项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不得分。 | ||
6 | 生活污染源控制 |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 3 |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相关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 | 市级 岱山县 普朱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市住建局 |
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完成情况 | 2 | 普陀区 岱山县 |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 9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
生活污水收集率 | 2 |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 2 |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普朱管委会 | ||||
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3 | 定海区 普陀区 嵊泗县 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7 | 工业污染源治理 | 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 4 |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 |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海水养殖绿色发展 |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创建数量完成情况。 | 3.2 |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0.8分,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启动数达到任务数得0.8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1.6分,未达到任务数的均按比例扣分 | 各县(区)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创建质量综合评价情况。 | 0.8 | 示范县、示范场各0.4分,通过验收的示范县、示范场的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的,得0.4分,平均分在85(含)-90分的,得0.36分,平均分在80(含)-85分的得0.32分。 | ||||
9 | 船舶港口污染防控 | 港口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 | 3 | 确保全市沿海港口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良好,发现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直至本项3分扣完为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经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
开展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 2 | 有效开展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整改不到位的扣0.5分,扣完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舟山海事局 | ||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联合执法开展情况。 | 2 | 有效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并组织开展2次联合监管活动,计2分,未完成不得分,省治水办(河长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联合监管缺位的扣1分,扣完止。 | 各县(区) | |||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电子化 | 2 |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电子化的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 | 舟山海事局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 ||
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 | 2 | 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的计2分。被通报工作滞后的每次扣0.5分,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每件扣0.5分、经核查整改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扣完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海事局 | ||
推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 2 | 推动鱼山绿色石化基地多功能浮油(兼化)回收船、黄泽山浮油回收船开工建造;完成外钓区域联防体浮油回收船建造并投入使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本项工作的,不得分。 | 舟山海事局 | |||
10 |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 2 | 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三、海洋生态环境修复(9分) | ||||||
11 | 海岸线整治修复 | 6 | 6分×[美丽河湖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普陀区 普朱管委会 | 市水利局 | |
安澜海塘开工建设完成率 | 3 | 3分×(年度开工建设公里数/计划公里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定海区 普陀区 | |||
四、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保障(8分) | ||||||
12 | 湾(滩)长制 | 湾(滩)长制工作情况 | 2 | 与河长制有效衔接,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配套制度或使用技术手段管控得0.5分;落实管理责任人,并每年在辖区开展湾滩长相关培训1次以上得0.5分;制定巡查计划任务书(确保辖区内湾滩每月至少被巡查1次),开展巡查得0.5分;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置得0.5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
13 | 海洋保护意识提升 |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 2 | 宣传教育无工作计划,或落实不实,效果差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每年开展宣教活动不足1次或无记录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标语广告、宣教基地等工作开展情况差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报送不积极、信息内容不客观、稿件质量不高等,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14 | 督导督查 | 专项督导督查情况 | 2 | 根据省、市治水办(河长办)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中涉海洋水环境情况进行评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
15 | 公众举报及处理 | 公众投诉举报的核查及整改情况 | 2 | 省、市治水办(河长办)将公众投诉举报情况,交办或转交相关县(区)、功能区进行处理,各地未按要求办结反馈结果的每一件扣0.2分,经核查处理不到位的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扣完为止。整改情况根据平时检查及年度现场考核时认定。 | 各县(区)、功能区 | |
五、加扣分项 | ||||||
16 | 媒体报道 | 媒体宣传及曝光情况 |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中涉海问题评分结果进行计算。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17 | 特色亮点做法 | ①治水工作获得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情况;②开展省级以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且取得预期进展的。 | ①得到中央和国务院肯定推广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或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需省有关部门证明),每一件加2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的(以正式文件为准)的,每一件加1分;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每一件加1分;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现场会、推进会等重点任务的,每一次加0.5分;②开展省级以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且取得预期进展的,每项加1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生态环境警示片 | 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及整改情况 |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5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个加扣1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个再加扣2分。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5分。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1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加扣0.5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个再加扣0.5分(以上与《今日聚焦》曝光问题不重复)。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2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发展改革委(长江办) 市生态环境局 | |
19 | 督办约谈 |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海洋水环境事项。 |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海洋水环境事项,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被省治水办(河长办)下发督办函或约谈的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20 | 巡视督察 | 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发现严重的海洋水环境问题。 | 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发现严重的海洋水环境问题,每一个扣5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 |
21 | 重大涉水事件 | 当年发生重大海洋水环境污染事件 | 当年发生重大海洋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每个扣5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2021年度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分细则适用范围为近岸海域水环境,考核对象为4个县(区)5个功能区。
2021年度治水治污大会战重点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考核评价内容 | 权重 | 评分细则 | 考核对象 | 牵头单位 |
1 |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 完成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园区、东港浦西工业园区、勾山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 | 2 | 完成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工作成效酌情扣分。 | 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发展集团 定海区 普陀区 新城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完成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区、千岛工业园污水零直排区排查。 | 1 | ||||
3 | 定海区开展10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8个省定任务。 | 4 | 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赋予4分,未完成一处按比例分,扣完为止。 | 定海区 |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普陀区开展25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25个省定任务。 | 普陀区 | ||||
5 | 新城管委会开展12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6个省定任务。 | 新城管委会 | ||||
6 | 普朱管委会开展6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3个省定任务。 | 普朱管委会 | ||||
7 | 完成定海金塘镇(含金塘西堠工业园)、干石览镇2个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昌国街道、环南街道、城东街道排查并启动建设。 | 4 | 定海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
8 | 完成普陀六横镇、展茅街道2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沈家门街道和东港街道排查并启动建设。 | 普陀区 | ||||
9 | 完成嵊泗菜园镇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全域“污水零直排”验收。 | 嵊泗县 | ||||
10 | 完成新城管委会临城街道(含甬东工业园区)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千岛街道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50%。 | 新城管委会 | ||||
11 | 实施普朱管委会朱家尖街道 (含顺母工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80%。 | 普朱管委会 | ||||
12 | 高标准打造普陀区虾峙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样板,引领示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 1 | 普陀区 | |||
13 | 深化提升“品质河道”、“美丽河湖”建设 | 实施长西河道、岱南标准河道、大峧支河“品质河道”提升工程。 | 1 | 完成“品质河道”提升工程任务得满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 岱山县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14 | 创建观音文化园片水系、上葡萄河(3公里)2条省级“美丽河湖”。 | 2 | 得分:2分×[美丽河湖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普朱管委会 | 市水利局 | |
15 | 创建水美乡镇2个,整治农村池塘20个。 | 4 | 2分×[已建成水美乡镇数量/任务总数];2分×(农村池塘完成个数(个)/计划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 各 县(区)、 功能区 | ||
16 | 实施定海区舟山群岛水系(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二期)----金塘穆岙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完成2km。 | 1 | 按要求完成(流域)综合整治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金塘管委会 | 市水利局 | |
17 | 保障饮用水水源 | 完成岱山北部水厂建设前期工作并进场施工。 | 1 | 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并进场施工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岱山县 | 市水利局 |
18 | 实施虾峙水厂扩建,建设500吨清水池一座,管网改造2.5公里,更新水表闸阀1000只,受益人口0.5万人。 | 2 | 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管网改造任务和更新设备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普陀区 | ||
19 | 完成泗礁本岛渔农村供水工程管网改造8公里。 | 2 | 按要求完成渔农村供水工程管网改造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嵊泗县 | ||
20 | 实施白沙岛供水一体化改造工程完成该项目总投资的20%。 | 1 | 按要求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普陀区 | ||
21 | 实施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水务调度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宁波陆上段和金塘岛引水工程。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市水务集团 定海区 岱山县 | ||
22 | 完成嵊泗县大陆(小洋山)引水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年底开工。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嵊泗县 | ||
23 | 实施菜园镇海水淡化厂建设工程,年度任务完成52%。 | 1 | ||||
24 | 实施岱山县绿源海水淡化改造工程,完成30%。 | 1 | 岱山县 | |||
25 | 实施董家岙至岱南平地水库联网工程、磨心水库联网工程。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岱山县 | ||
26 | 全面启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规范化运维管理,完成5套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 1 | 水务集团 相关县(区)、功能区 | |||
27 | 深入实施水环境整治 | 实施定海城关河(德行桥)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实施新河整治。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定海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28 | 市行政中心周边污水管网破损非开挖修复DN300管约900米,DN400管约260米。 | 1 | 新城管委会 | |||
29 | 实施城西河整治 | 0.5 | 定海区 | |||
30 | 实施半塘小河整治 | 0.5 | ||||
31 | 实施万金湖河整治 | 0.5 | ||||
32 | 实施丰产畈支河、晒盐塘环塘河整治。 | 1 | ||||
33 | 实施城区金叶菜场北侧小河治理 | 0.5 | ||||
34 | 实施城区盛家塘支河治理 | 0.5 | ||||
35 | 实施城区城东河黄家碶桥段治理 | 0.5 | ||||
36 | 实施东围河延伸段源头治理 | 0.5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定海区 | ||
37 | 实施中弄河整治 | 0.5 | 普陀区 | |||
38 | 实施里西河、外西河水质综合治理工程。 | 1 | ||||
39 | 实施西岙河周边管网改造工程 | 0.5 | ||||
40 | 实施东港街道芦花河(芦花村段)沿河居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 0.5 | ||||
41 | 实施高亭长河整治 | 0.5 | 岱山县 | |||
42 | 实施东沙镇上金支河、高亭镇板井潭河、岱西镇岱西河3条河道整治。 | 1.5 | ||||
43 | 实施临城曾家支河综合治理 | 0.5 | 新城管委会 | |||
44 | 实施新花小花河综合治理 | 0.5 | ||||
45 | 实施勾山浦道水质综合治理 | 0.5 | ||||
46 | 实施勾山河生态治理 | 0.5 | ||||
47 | 实施涨塞浦河水质综合治理 | 0.5 | ||||
48 | 推进岱山水生态环境示范试点县建设 | 0.5 | 岱山县 | 市生态环境局 | ||
49 | 实施舵岙河(应家湾水库~新塘闸段)综合治理二期工程。 | 0.5 | 普陀区 | 市水利局 | ||
50 | 实施展茅流域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 0.5 | ||||
51 | 城乡污水处理 能力提升 | 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7公里。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住建局 |
52 | 实施舟山市污水处理厂一期15万吨/日建设项目,完成50%。 | 1 | 按要求完成舟山市污水处理厂一期15万吨/日建设项目5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市城投集团 | ||
53 | 实施舟山市污水处理厂配套主管网工程,完成新建管网长5公里。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市水务集团 | ||
54 | 实施金塘镇大浦口污水处理中心(二期)扩建(新增处理能力0.4万立方米/日)工程,完成土建。 | 1 | 定海区 | |||
55 | 实施六横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新增处理能力0.9万立方米/日)工程,完成土建。 | 0.5 | 普陀区 | |||
56 | 完成桃花公前集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 1 | ||||
57 | 完成岱山县高亭污水处理厂扩建主体工程,启动设备安装。 | 1 | 岱山县 | |||
58 | 完成衢山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 1 | ||||
59 | 实施泗礁本岛污水处理厂迁建及配套管线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及管道埋设。 | 1 | 嵊泗县 | |||
60 | 完成朱家尖区域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土建工程。 | 1 | 普朱管委会 | |||
61 | 实施33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281个以上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 | 2 | 相关县(区)、功能区 | |||
62 | 农业面源治理 | 培育“肥药两制”改革示范性农资店5家、试点主体70家。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相关县(区)、功能区 | 市农业农村局 |
63 | 完成农作物取土测土250个,推广配方肥和按方施肥量0.4万吨/年,统防统治面积8.5万亩。 | 3 | ||||
64 | 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1条。 | 1 | 普陀区 | |||
65 | 创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18个;成功创建定海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 2 | 相关县(区)、功能区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66 | 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 | 完成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5.5亿单位 | 1 | 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相关县(区)、功能区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67 | 完成嵊泗小菜园交通码头污水接收设施建设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嵊泗县 | 市港航和口岸局、市交通局 | |
68 | 防洪排涝节水 | 开工建设安澜海塘30公里 | 2 | 按要求完成开工建设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定海区 普陀区 | 市水利局 |
69 | 实施水库除险加固16座,完成12座;海塘提标加固16条15公里,完成8公里;21座闸泵建设,完成11座;山塘整治4座,完成4座。 | 5 | 按要求完成水库除险加固、海塘提标加固、沿塘闸站建设、山塘综合整治建设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市水务集团 各县(区)、功能区 | ||
70 | 新(改)建水文测站55座 | 2 | 按要求完成新建改建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 ||
71 | 新建雨水管网10公里 | 1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住建局 | ||
72 | 提标改造管网(雨污分流管网)10公里,清淤排水管网840公里。 | 1 | 各县(区)、功能区 |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4 | 实施菜园金平黄泥坎排水管网一期工程,铺设山屿海地块周边市政排水管网。 | 1 | 嵊泗县 | 市住建局 | ||
75 | 创建4个节水标杆酒店、2个节水标杆校园、10个节水标杆小区和8个节水标杆企业。 | 2 | 按要求完成创建节水示范酒店、节水标杆校园、节水标杆小区和节水标杆企业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各县(区) | 市水利局 | |
76 | 改造节水器具3000套 | 2 | 按要求完成改造节水器具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 |||
77 | 健全河(湖)湾(滩)长制 | 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1 | 按要求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相关市级单位、县(区)、功能区 | 市治水办 (河长办) |
78 | 实施河道水质智控监管项目 | 0.5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相关市级单位 | ||
79 | 实施清海净滩巡护监管项目 | 0.5 | 各县(区)、功能区 | |||
80 | 环境污染整治 | 实施舟山市污泥处理工程,完成土建50%。 | 0.5 | 按要求完成污泥处置工程完成土建50%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酌情扣分。 | 市城投集团 | 市住建局 |
81 | 实施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6万吨/年油泥处置优化调整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的50%。 | 1 | 按要求完成6万吨/年油泥处置优化调整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的5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酌情扣分。 | 定海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
82 | 实施舟山电厂煤场封闭改造工程 | 0.5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
83 | 实施马迹山港料场防尘挡网项目及料场雨污水综合处理项目,完成70%。 | 0.5 | 按要求完成马迹山港料场防尘挡网项目及料场雨污水综合处理项目,完成7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酌情扣分。 | 嵊泗县 | ||
84 | 实施三江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建设并建成投运 | 1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市城投集团 | ||
85 | 实施普陀创新谷5000吨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及设备安装,开展调试工作。 | 1 | 普陀区 | |||
86 | 岱山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 | 1 | 岱山县 | |||
87 | 新建1座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自动站 | 1 | 按要求完成新建1座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自动站建设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浙江省舟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88 | 完成临城新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新 | 0.5 |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
89 | 完成生态站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自动站设备更新及运 | 0.5 | ||||
90 | 完成市本级所属区域环境空气、大气降水、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环境噪声等各项监测工作。 | 1 | ||||
91 | 完成GC-MS等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 0.5 | ||||
92 | 建设标准化综合环境实验室 | 0.5 | 定海区 | |||
93 | 完成“便携式多参数气体检测仪(H2S、NH3、CO、O2、HCN)”等一批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 0.5 | ||||
94 | 开展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监督性监测工作 | 0.5 | 岱山县 | |||
95 | 完成“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一批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 0.5 | ||||
96 | 实施治水大脑平台试点建设 | 1 | 完成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招投标工作或已开展建设工作的得4分,20%以下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普陀区 | ||
97 | 实施“五水共智”重要场景建设,每个县(区)完成3个以上重要场景信息系统建设(每个系统覆盖2个以上镇街道)。 | 1.5 | 完成3个重要场景信息系统建设(每个系统覆盖2个以上主要镇街、工业园区)得1分,3个以上的得1.5分;有一个县(区)未达到的扣0.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各县(区) |
关于印发2021年度各县(区)、功能区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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