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可执行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4季度、2024年第1季度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技术考核,初步结果见附件。
如相关发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与我局联系。联系人:袁女士;联系电话:2263871;电子邮件:zhoushandqc@163.com。
附件:1、2023年第4季度环保设施初步考核结果、超低排放设施运行初步考核结果.doc
2、2024年第1季度环保设施初步考核结果、超低排放设施运行初步考核结果.doc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